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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更新时间:2016-04-09 11:21   浏览: 次   作者:admin

1.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是项目的实际承担人,年龄不超过60岁(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2.“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卫生行业科研专项”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或重大项目在研项目的承担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本项目。所有项目负责人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的项目,且只能主持一个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项目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
3.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工作基础和科研实力,具有获得同行认可的重要成就,在有国际影响力的杂志上发表过高质量的相关论文,或拥有相关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
4.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5.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累计离职或出国时间不超过6个月;用于项目研究的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
6.过去5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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