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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普及应用项目)

更新时间:2016-04-09 14:31   浏览: 次   作者:admin

1.针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和需求,开展的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适用的实用适宜技术、推广模式及示范应用研究等;
2.每个项目必须由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完成。其中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专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区级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
3.申请人牵头申报项目限1项,参与项目不超过两项。未结题的首发专项和原首发基金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申请人须具备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用于项目研究;
4.须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无不良医疗和科研行为记录;申请人来自医疗机构的,申报单位应为其第一执业单位。